科技進步法迎來第二次修訂,聚焦哪些方向?有什麼亮點?


發佈日期: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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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

 

作為我國科技領域的基本法,現行科學技術進步法於1993年頒佈,並於2007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本次修訂草案共計十一章一百零六條,在現行法律八章七十五條的基礎上,對法律框架和內容作出部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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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技立法走在世界前列。”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名譽會長、原國家科委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司長段瑞春18日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隨著科技進步和創新發展的新形勢、國內外環境的新變化,迫切需要修改科技進步法,以滿足新時代科技治理的新需要,“改革是一場深刻革命,有繼承有創新。科技進步法第二次修訂,讓法律和科技創新發展協調同步,與時俱進,值得肯定。”

 

基礎研究單獨成章

 

基礎研究被視為科技創新之源。為加强基礎研究、提升原始創新能力,修訂草案新增了“基礎研究”一章。

 

段瑞春曾在1993年參與科學技術進步法起草工作,2007年作為諮詢專家為修法建言獻策。他回憶,現行科技進步法於1993年頒佈時,將“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單列為第四章,強調國家保障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持續、穩定地發展,加强科學技術進步的基礎。2007年第一次修訂時,該章內容融入第二章“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學技術應用”之中。但近年來的實踐發現,基礎研究是科學技術發展的先導,從0到1的原創能力不足,是我國和已開發國家的主要差距所在。“這次修訂把基礎研究獨立成章,十分及時,非常重要。”段瑞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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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中,涉及基礎研究的規範站位更高、內容更充實、推進力度更大。強調建立基礎研究穩定支持的投入機制,提高基礎研究經費在全社會研究開發經費總額中的比例,為基礎研究發展提供良好的物質條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圍繞科學技術前沿、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重大需求,聚焦重大科學問題,提升科學技術的源頭創新能力;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构、高等學校、企業等加强基礎研究;完善學科和知識體系佈局,支持基礎研究基地建設等。

 

在18日分組審議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志今表示,和世界已開發國家相比,我國基礎研究經費在全社會研究開發經費總額中的比例還偏低,這種現狀不利於攻克關鍵核心技術和開發原創性科技成果。他認為,基礎研究應以中央為主、地方為輔,設立以中央為主到地方多層級、立體化的基礎研究基金體系,中央統籌,各地方政府結合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科學合理地安排預算,加强對關鍵核心技術、前沿引領科技等研究的投入支持。

 

十三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東明則建議,國家財政投入在整個基礎研究投入當中的比重要穩定新增,或者提高到一定比例。

 

建議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維護科技人員權益的相關規定


為更好發揮制度優勢,著力解决制約國家發展和安全的重大難題,段瑞春欣喜地表示,修訂草案明確提出强化國家戰略科技力量,是十分重要的戰畧舉措,提出要建立以國家實驗室、國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构、高水准研究型大學、科技領軍企業為重要組成部分的國家戰略科技力量。

 

“細化、强化、具體化,可以更好地發揮科技法治促進、引導、規範和保障科技進步與創新的巨大作用。”段瑞春說。

 

為激發科技人員創新創造活力、加强創新人才教育培養,修訂草案規定實行科學技術人員分類評估制度,突出創新價值、能力、貢獻導向;促進科學技術人員的合理暢通有序流動;為青年科學技術人員成長創造環境和條件等。

 

段瑞春認為,如何科學評估科研人員的工作、進一步“破四唯”、建立科學的人才激勵機制,還需要認真研究、精確表達。

 

分組審議中,不少參會人員提到,草案對科技人才的激勵作出了規定,但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維護科技人員權益的相關規定,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賈廷安建議,在第六章“科學技術人員”部分新增對科學技術人員實行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措施方面的規定,激發科技人員創新創造活力。

 

建議建立針對性更强的協同互助機制

 

除了“基礎研究”,草案同時新增了“區域科技創新”“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章節。

 

在“區域科技創新”章節,草案規定,國家採取多種方式支持區域科技創新,建立區域科技創新合作機制和協同互助機制等。新增的“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章節也提出支持國內外優秀科技人才合作研發;鼓勵在國外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回國,吸引外籍科學技術人員到中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工作,並完善相關社會服務和保障等規定。

 

段瑞春坦言,今天的國際合作面臨的形勢和環境發生深刻變化,面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修訂草案應對新形勢下促進國家科技合作與交流,提出一些更有針對性的措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白春禮表示,現時有關由我國主導的國際科學組織的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尚未頒佈出臺有針對性的管理條例或規定,這與現階段我國國際合作需求和大國地位並不相符。他建議在第八章“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中新增“在境內設立國際科學技術組織及運行管理的有關規定,由國務院另行製定”的表述,授權相關部門儘快開展立法工作。

 

(來源:科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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