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國際科技產業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科技產業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Desenvolvimento de Indústria Tecnológic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IDIT",
英文名稱為 "Macau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Technolog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促進本地科技產業、軟件及科研之業務發展,讓技術研發得到保障,與國際相關公司、學院、協會及產、學、研團體相結合,共同為澳門科技產業努力及發聲,以提升產業的競爭力及價值。
「第三條 地位」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受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所規範。
「第四條 期限」
本會不設限期在澳門進行會務。
「第五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龍園商業中心地下AW舖。
「第六條 目的」
本會目標如下:
1.用演講、座談、會議及培訓等方式協助發展科技產業、科技技術及學術的相關應用。
2.加強科技產業的資訊交流和統計工作,佈置、收集、整理、分析相關數據資料,為政府制訂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產業發展提供諮詢與技術服務。
3.對科技產業技術發展進行指導及協調,保護專利及公平競爭以維護合法的權益,加強經濟和技術合作以促進科技產業整體發展。
4.發行會刊及科技產業圖書著作,舉辦科技產業展覽會,並加以推廣以便得到更多地方認定。
5.研究有關科技產業發展及科技技術在學術、實用及法規上之問題。
6.開展科技產業交流,推廣先進技術及協助技術成果鑑定。
7. 聯繫國內外科技產業廠商及團體以進行資料交換、互相切磋、協助投資、外銷或研發等工作。
8.協助推廣科技產業、產品的國際行銷,輔導及建立資訊環境、輔導及創造科技產業文化以辦理相關產品驗證。
9.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事務。
「第七條 加入」
會員需由理、監事推薦,會長及理事長同意方可加入。
「第八條 權利與義務」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相關活動。
「第九條 開除」
違反章程或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十條 機關」
本會之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亦可由理事會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大會決議需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大會之召集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榮譽會長及名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擔任職務,可連續聘任及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理事會」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三條 監事會」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四條 收入」
本會收入來源為會費、公共或私人機構的贊助或饋贈。
「第十五條 會徽」
「第十六條 附則」
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修訂解決。
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7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2016-08-02